来源: 最后更新:24-08-14 12:44:04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0〕50号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根据202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修订)的有关要求,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生育待遇政策予以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育待遇内容
参保人员根据不同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参保居民生育时已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正常享受生育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2022年4月25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待遇时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优化孕期检查费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统一执行800元/人的标准。不再统一设定具体的孕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孕检备案后,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
参保人员在政策调整前已按原政策享受孕检待遇的以及在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生育的,其孕期检查费用仍按原政策结算。
三、适度提高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
(一)参保职工顺产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为2800元/人,剖宫产的为3800元/人;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统一为2800元/人。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规定标准的,医保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疾病的治疗费用仍纳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不变;生育时合并治疗其他疾病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分别结算,其中,在我市行政区域外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疾病治疗费用的费用清单和发票应分别开具。
四、调整参保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标准
(一)流产术、引产术4个月以下500元/人,4个月以上(含4个月)1300元/人;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费150元/人;
(三)输卵管结扎术费694元/人;
(四)输卵管修复整形术﹙吻合、再通、整形﹚费1616元/人;
(五)输精管结扎术费455元/人;
(六)输精管单侧吻合术费874元/人。
参保职工实际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高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支付,低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五、规范职工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年的,方可领取生育津贴,其中,生育时已参保但连续缴费不满1年的,待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生育津贴。2019年10月24日之后生育的,因不符合原规定条件未领取生育津贴的参保职工,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后,可按本条规定向医保部门申请补支。
六、明确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参保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条件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本通知自2020年8月2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6日。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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