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7-25 09:25:10
2024年秋季厦门翔安区幼儿园报名条件
本区户籍或暂住在本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的适龄幼儿(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前出生)。
1.公办幼儿园(含集团办园、集体办园)招生对象
(1)招生片区内“两一致”适龄幼儿,即幼儿与父亲(母亲)户籍一致,实际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适龄幼儿及其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是实际住所)。
(2)片区招生对象落户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0日。
(3)部分幼儿园招生时,若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出可提供学位数时,将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产生录取结果,未被该幼儿园录取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到其他普惠性幼儿园。
(4)公办幼儿园在完成片区招生任务后,有剩余学位的,可招收部分片区外适龄幼儿,具体招生通告由各园制定后报区教育局审核。
2.民办幼儿园招生对象
纳入分级收费管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优先招收以下两类幼儿:
(1)本区户籍适龄幼儿;
(2)父亲(母亲)近一年在翔安区居住、务工和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幼儿。其中属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在确保优先招收本小区户籍适龄幼儿前提下,剩余学位方可对小区外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开放。
有关说明
1.购置商品房落户的适龄幼儿父亲或母亲持有实际居住地的房屋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适龄幼儿的父亲和母亲产权比例相加超过50%的,视同符合超过50%要求。若产权是适龄幼儿父亲(母亲)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有,且幼儿父亲(母亲)产权比例达50%(含50%)以上的,视同符合要求。
2.若适龄幼儿及父亲(母亲)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册,房屋产权人为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且适龄幼儿的父亲(母亲)在厦确无房产的,须提供由房管部门出具的父母双方在厦无房证明,经查实后,可视为片区内的招生对象。
3.人才子女、驻军子女、港澳台子女等享有政策性照顾入园待遇的,家长应于8月1日前至区教育局教育科登记,按照有关文件审核相关条件后,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幼儿园就读。
4.因政府拆迁建设原因造成户口和住所分离的招生对象,经各镇街确认后,由各镇街教育办于8月1日前将相关对象材料报送至区教育局教育科,由区教育局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幼儿园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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