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7-19 09:22:48
成都市新都区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关于新都区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问题
结合近年来新都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保价格水平一致和连续性,经综合研究确定,新都区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一至四级政府指导价基准价标准继续沿用新都发改(2015]30号的政府指导价标准。
即一级为0.4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二级为0.90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55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三级为1.35元/平方米·月(有电梯)、0.85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四级为1.80元/平方米·月(有电梯)、1.15元/平方米·月(无电梯)。
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谁负责确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的具体标准?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五十五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依法确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收费的具体标准
新都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都不得超出1.8元/平方米·月吗?
不是。存在三种可能超出1.8/平方米·月的情形,
情形一:根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建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依法制定。”规定,《通知》明确了住宅一至四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与±15%浮动幅度。其四级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可在1.8元/平方米·月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5%的幅度内依法确定具体收费。
情形二:建设单位根据物业具体情况和服务要求,经区住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提供五级前期物业服务标准的,并经成本测算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确需超出2.07元/平方米·月(即超出四级1.8元/平方米·月基准价基础上上浮幅度超过 15%幅度)的,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超出2.07元/平方米·月。具体标准仍应由建设单位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限价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其他经住房主管部门同意的方式依法确定。
情形三:住宅交付使用之后,由业主委员会按照《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可在《通知》规定范围外约定具体收费标准。
政策来源
https://mp.weixin.qq.com/s/rZb8zViVT7ExgBUEOwcYLg
https://www.xindu.gov.cn/gkml/cdsxdqfzhggj/xzgfxwj/12635367105751941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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