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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济宁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条例有哪些?

来源: 最后更新:24-06-21 12:30:04

导读:租赁期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退出房源,如需要继续租住,承租人可根据自身住房情况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同意可延续期租赁2年,详见正文。

  公寓管理

  (一)租赁期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退出房源,如需要继续租住,承租人可根据自身住房情况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查同意可延续期租赁2年,续租期满时承租人应主动退出房源。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工作及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区住建局。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租赁人才公寓期间在市区内购买现房或购房期房已交付的,应主动向区住建局报告,并在3个月内腾退人才公寓;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住人才公寓的,婚后应在3个月退出其中一套。

  (三)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自愿放弃承租资格的,应及时到区住建局办理相关退租手续,自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收取租金。

  (四)人才公寓严格执行“人房对应”的原则。承租人不得私自出租、转租,承租人辞职、辞退、调离的,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区住建局报告,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承租人办理退房手续。

  (五)人才公寓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区住建局按照程序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人才公寓:

  1.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人才公寓住房资格的;

  2. 承租人不在任城工作(包括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在任城辖区内更换工作单位或在市区内购房,但未在30天内向区住建局报告的;

  3. 私自转租、出借人才公寓或擅自改变人才公寓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 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3个月以上的;

  6. 在人才公寓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 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或其他原因需收回租住房屋的。

  (六)人才公寓管理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年底由区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对承租人情况进行调查。经审查承租人不符合人才公寓租赁条件的,区住建局向用人单位出具收回人才公寓的书面通知,由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书15日内责令承租人退还所租住的人才公寓。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区住建局同意后给予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人才公寓的,按合同约定处理,违反合同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有使用人才公寓室内配套家具家电权利,同时应承担爱护和维护室内配套设施完好责任,不得破坏室内附属物品和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损坏应在3日内向人才公寓管理部门报告,因承租人非合理使用损坏应进行修复,或进行照价赔偿,赔偿标准依据市场价修复费用收取。

  (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对人才公寓水、电、采暖、卫生、实际入住情况等进行核查,杜绝公寓空租、转租以及借住他人等违规现象。对违反管理规定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其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到位;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整改的当事人,责令其退出人才公寓,情节严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九)承租人在租住人才公寓期间,承租人是人才公寓的实际使用管理人,承租人自行对其在房屋内的安全负责,承租人自行承担其安全相关责任。

  (十)人才公寓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筹集、管理、分配、维护,并根据人才居住需求适时进行改造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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