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5-01 12:20:52
服务对象
参加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或者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费用结算。
1.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
2.异地转诊转院工伤职工。
前提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伤职工可以开展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1.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2.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
3.工伤事故无第三方责任的;
4.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
5.已按规定完成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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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24年4月1日起,徐州市作为江苏省五个试点城市之一,启动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徐州市康复医院承担我市跨省异地就医医疗和康复试点工作,徐州市同济残疾人辅具服务中心承担全省首家工伤保险辅助器具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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