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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往来台湾签注申请材料

来源: 最后更新:24-02-01 12:34:28

导读:南阳居民申请往来台湾签注需要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旅游、探亲、定居等相关材料。

  南阳往来台湾签注申请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标签: 赴台  原件  自治区  台湾  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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