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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五保户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南阳五保户标准)

来源: 最后更新:24-01-24 03:03:32

导读:南阳特困人员有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南阳五保户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四)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标签: 人员  街道办事处  乡镇  人民政府  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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