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8 02:22:11
瓯海区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文件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瓯海区新市民申请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工作,根据《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瓯委办发〔2022〕52号)、《瓯海区关于推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的24条举措》(瓯委改发〔202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瓯海区新市民申请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实施。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和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开发区)开展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做好积分核定和补贴发放工作,保障“浙里新市民”应用“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子场景系统运营;负责核定和维护相关职能部门操作人员账号权限。
区住建局负责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业务指导,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有无享受我区其他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审核。
市不动产服务中心瓯海办证处负责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指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区私有房产情况的查询。
区财政局负责对购房补贴、住房租赁补贴所需经费做好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申请人居住登记年限、居住证、违法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
第三章 保障名额和标准
第四条 新市民应通过参加量化积分管理申请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以申请截止时的新市民积分(按瓯委办发〔2022〕52号文件实施)作为认定依据。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工作计划及保障对象名单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公告公示。
(一)购房补贴: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每年保障名额为100名,其中新市民积分100分以上的50名,每平方米补助260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80<积分分值≤100分的50名,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贴100平方米。若当年100分以上补贴保障名额已满,可申请下一档购房补贴,由此产生的差额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直至全部名额申请完毕。
购买时间为2023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期间,以在“温州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网签时间为准,自领取到不动产权证书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每季度集中受理一次。购房补贴申请人具备申报条件且提出申请的有效日期为2029年9月6日前(含),之后购房补贴政策终止执行。
(二)住房租赁补贴:每年保障名额为100名,每年9月向社会集中受理一次,每户每年兑付一次,根据保障对象名单按实际住房租赁月数兑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补贴期间为每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结束日期往前一年,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300元,累计保障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执行至2026年9月1日。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新市民申请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实行以户(家庭)为单位,如一户(家庭)多人在瓯的,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其中一人申请,多人积分不叠加计算,一年内不得同时享受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且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瓯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我区工作、居住均满1年以上(含),在瓯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满6个月以上(含),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以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公布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结束日期为准。
(二)新市民申请积分购房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新市民积分80分以上;
2.在我区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在住建部门“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网签备案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三)新市民申请积分住房租赁补贴,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指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区无私有房产(包括期房);
2.申请人无用人单位提供的无偿住房且未在我区享受过其他各类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人员不得申请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
1.有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2.5年内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记录。
第五章 申请流程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程序申请、享受补贴保障。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新市民可通过浙里办“浙里新市民”应用瓯海专区,选择“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子场景进行自主申报或到居住地所属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信息:
1.积分购房补贴:
(1)《瓯海区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等)、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
(4)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新市民在瓯海区专门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投资者需提供)。
(5)经网签并备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
2.积分住房租赁补贴:
(1)《瓯海区新市民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等)、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结婚证》)。
(4)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新市民在瓯海区专门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投资者需提供)。
(5)房屋租赁合同。
(二)受理
各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核
各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核查;区新居民服务中心按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信息汇总和积分排名;区住建局审核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有无享受我区其他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市不动产服务中心瓯海办证处查询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指配偶、未婚子女、同户口父母)在我区私有房产信息;区公安分局审核申请人居住登记年限、居住证、违法记录等情况。
各镇街(开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相关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四)名单公示
积分购房补贴在已符合积分要求的前提下,以申请时间先后确定拟保障对象名单。
积分住房租赁补贴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中按照积分排名由高到低选出与申请年度计划保障名额相同数量的申请对象作为拟保障对象(如遇积分相同的,按《瓯海区新市民量化积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拟保障对象名单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人有异议的,公示期内可向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申请核查,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完成核查工作,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公示完毕后,最终保障名单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确认。最终保障名单对象少于计划保障名额时,当年剩余名额收回。
(五)发放补贴
购房补贴一年内发放到位,按季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为一次性发放,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将最终保障名单对象信息数据推送给利民补助“一键达”系统,由“一键达”系统向保障对象发放补贴(注: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温州市市民卡银行账户,须确保已办理该卡且处于有效状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八条 保障对象以欺骗等手段取得补贴,或未如实报告住房变化情况违规获得补贴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积分管理资格和补贴保障资格;已发的补贴由区新居民服务中心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区新居民服务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范,将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审核、保障协议、变更记录等材料,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予以建档。
第十条 新市民积分购房补贴、积分住房租赁补贴的各类格式文本、表单由区住建局会同区新居民服务中心统一制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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