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4-01-11 08:01:45
镇江市廉租房申请材料
1,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家庭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书(已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及已被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无需另行认定);
3,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设立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住房状况审核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区民政部门。
四,家庭收入审核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登记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及相关审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转送),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转送),说明理由。
区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对象的保障方式发放货币补贴、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等通知,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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