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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区民政补贴政策简介2024

来源: 最后更新:24-01-08 07:52:55

导读:镇江市对养老机构有床位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还有综合责任保险补贴,同时本地老人还有尊老金,具体社会保障补贴标准见正文。

  镇江市区民政补贴政策一览

  一、养老服务补贴政策

  (一)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对使用自有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1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7000元;

  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有效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给予每张护理型床位8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每张非护理型床位4000元;公办民营养老机构按床位数计算建设补贴,但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投资总额的50%。

  (二)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

  对等级为一至二级的养老机构,分别享受基准补贴1倍和1.1倍的运营补贴,

  三至五级养老机构统一享受基准补贴1.5倍的运营补贴。

  已备案未评级的养老机构,享受基准补贴0.8倍的运营补贴,享受 1.5倍基准补贴的机构床位还应满足护理型床位要求。基准补贴标准为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20 元、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80元。

  (三)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补贴

  保费标准为每个入住老人每年100元,其中,政府补贴80元,养老机构承担20元。

  (四)人才父母“惠老关怀”补贴

  对市区人才父母入住经我市民政部门许可或备案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可享受入住养老机构服务补贴,其中,A类20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400元、E类200元。

  (五)社区养老服务补贴

  1,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2A级最高20万元/每个,3A级最高50万元/每个,由2A升3A的最高30万元/每个。

  2,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

  对同时符合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和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贴条件的街道(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分别按规定申请相应建设补贴,但其养老机构备案面积与社区养老服务面积不得重复申报。

  3,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

  通过基准补贴和绩效管理相结合方式,给予2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运行补贴(含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每个2A和3A级每年9万元和18万元的基准运行补贴。2A级以上运营绩效管理办法由各区制定。

  4,老年人助餐点运行补贴

  按提供助餐服务人次给予助餐运行补贴。对示范型和综合型助餐点按每加工配制一份补贴 1 元;

  对日均助餐人数(含集中堂吃和送餐上门服务)在 10 人以下的补贴1万元/年,11—30人补贴 2万元/年,31—50 人补贴3万元/年,51 人以上4万元/年。

  5,特定对象老年人和残疾人午餐补贴

  对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的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以及低保且无业的困难残疾人,给予每人每餐3元的午餐补贴。

  6,综合保险补贴

  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每年保费在1000元及以上的,由市补贴800元,剩余部分由各运营机构承担。

  7,连锁经营补贴

  对连锁经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10个及以上,且均稳定连续运营2年以上,经绩效考核,给予经营机构一次性连锁运营补贴,其中3A级3万元/个,2A级2万元/个。

  (六)居家养老信息呼叫服务补贴

  服务对象:为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对象提供居家养老信息呼叫服务,免费提供老人手机或“插卡式”无线话机(两者任选其一)。

  服务套餐:提供24小时的应急呼叫、日常呼叫和人员定位服务。老人可享受每月150分钟的免费市话和600分钟政府购买信息呼叫服务对象之间的免费通话。

  (七)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补贴

  1,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计划生育特别帮扶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每人每周分别享受3小时和4小时的上门服务;

  2,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失独自理老年人以及80周岁以上低保自理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3小时的上门服务;

  3,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半失能和失能老年人,可享受每户每月3小时的上门服务;市区户籍80周岁以上的非困难老年人,可享受每人每月1.5小时的上门服务;

  4,市区A-E类人才及其配偶年满60周岁的父母,在我市居家养老的,可享受每户每月2小时的上门服务。

  (八)尊老金

  补贴对象:具有镇江市区户籍且年满79周岁的新增对象(从周岁生日的当月起算尊老金)

  补贴标准:79—88周岁每人每月50元,89—9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99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400元。

  (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政府统保

  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等困难老人,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市区户籍60周岁以上非困难老人,政府统保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

  (十)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

  1,市区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点优抚对象中的高龄、失能半失能、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每户不超过3000元。

  2,完成有意愿的重点对象家庭适老化改造的基础上,改造对象范围可扩大至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对象中的80周岁以上重点空巢独居老年人家庭及失能半失能普惠老年人家庭。补贴标准按改造经费总额的40%给予补贴,但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2000元。

  二、 社会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低保标准为840元/人月。

  (二)特困人员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100元。从2021年10月1日起特困供养人员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元、400元、600元(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等政策,不重复享受)。

  (三)困境儿童保障标准:

  1,孤儿:从2022年7月1日起,集中供养孤儿生活费每人每月2982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费每人每月2326元。

  2,父母监护缺失儿童:从202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767元。

  3,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从202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325元。

  4,重残重病儿童:从2022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1104元。

  5,贫困家庭儿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未成年人增发一定数额的保障金的政策规定。

  (四)困难残疾人:

  1,低保家庭内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35%发放生活补贴;

  2,低保家庭内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25%发放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0%发放生活补贴;

  4,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金额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60%发放生活补贴;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发放生活补贴;

  6.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按照130元/人/月发放;

  7,残疾人两项补贴与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可同时申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以择高申领其中一项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8,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或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五)临时救助: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标准参照低保标准,根据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

  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不超过180天。

  临时救助实行分类救助,按照遭遇情形给予不同的标准:

  1,对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的家庭,视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180天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2,对因出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低保家庭,视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60天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3,对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罕见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120天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4,对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视困难程度,给予不高于60天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5,同一事件只享受一级政府的临时救助,若多级政府、多个单位给予救助时,累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突发事件实际支出或180天的时限;

  三、殡葬惠民政策

  (一)对镇江市市区各类符合条件对象减免基本丧葬服务费

  含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960元、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00元、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240元、骨灰盒200元,9类特定对象可免除小告别厅租用费300元,最高减免费用为2000元;

  (二)不保留骨灰采取撒江、撒海方式的奖励2000元/具;

  (三)对使用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骨灰盒)并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葬的奖励1000元/具;

  (四)遗体捐献奖励2000元/具;

  (五)低保、特困等六类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免费骨灰安放。

  四、社会工作政策

  (一)对优秀民办社工机构奖补:凡荣获“全国社会工作服务示范单位”称号的民办社工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0元。

  (二)对聘用专职社工的民办社工机构奖补:凡聘用的专职社工在民办社工机构持续工作满一年的,给予机构5000元/人/年的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民办社工机构优秀服务项目(案例)奖补:民办社工机构实施并完成的社会服务项目(案例),经费来源于非财政资金,且受市级及以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表彰的,可申报奖补资金。凡受到国家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凡受到省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补助;凡受到市级表彰的,根据项目(案例)投入资金总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补助。

标签: 低保  标准  机构  社工  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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