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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一览(莆田退役士兵创业优惠政策一览图)

来源: 最后更新:23-12-23 12:24:23

导读: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其中涉及面向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的多项政策优惠。

  莆田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0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

  【享受条件】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 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4、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 3 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享受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政策案例】 某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于2023年2月在北京市创办个体工商户A,前期未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税费优惠政策。一季度实际应当缴纳增值税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 元、教育费附加600元、地方教育附加 400 元、个人所得税 2000 元,合计 24400元。北京市的限额扣除标准为每户每年24000元,该个体工商户2023年的扣除限额=24000/12*11=22000 元。该纳税人4月申报纳税时可依次扣除增值税 20000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400 元、教育费附加600元,合计22000元。由于 22000元的额度已用尽,不再扣减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23 年剩余期间也不再享受该政策。

标签: 士兵  限额  自主  中国人民  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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