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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关于恢复沈阳市失业保险金原比例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7 03:16:09

导读: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沈阳市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于2023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要求,具体如下。

  关于恢复沈阳市失业保险金原比例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执行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到2022年12月31日期满。按照省人社厅的要求,2023年1 月1日起恢复我市失业保险金原比例。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2020年疫情初期,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要求,我市决定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上调至90%;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上调至95%。

  2022年,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助企纾困和民生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0号)要求,我市延续实施阶段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政策至2022年12月31日。因该阶段性政策执行期满,我市继续执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5号)要求,即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执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0年及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6日

标签: 失业保险金  标准  我市  财政厅  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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