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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新乡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3-12-11 03:41:34

导读:新乡本地宝为大家整理了新乡市社保最新常见问题解答,有兴趣的小伙伴快来看看吧。详见正文。

  伤残职工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

  (四)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被鉴定为五级伤残,现在双方合同到期,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还在单位上班,发生工伤该由谁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答: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如已按建筑项目参保或农民工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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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伤残  用人单位  工伤保险  工伤  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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