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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政策原文)

来源: 最后更新:23-12-05 05:02:05

导读:为鼓励我省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广东省发布了《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政策原文见正文: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省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服务经济和产业发展,促进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进一步规范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提升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粤府[2018]120号)《广东省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 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8]159 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包括技能类职业(工种 )资格和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包,专项职业能力以及为稳定和促进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技能精准扶贫计划,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在本办法中,将专项职业能力、专项技能提升项目、职业培训包等统称为专项能力,专项能力证书不分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及高级技师 (一级)证书五个等级。

  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补贴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就业创业政策性补助资金)用于技能补贴部分单独核算,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 (含培训合格证书 )。

  第四条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以及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制定并公布紧缺急需职业 (工种)目录,发布其他职业(工种)、专项能力技能人才供求情况,并根据供求状况,在省公布的各职业 (工种)补贴指导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紧缺急需职业 (工种)高级 (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的补贴标准适当降低供求基本平衡和供大于求的职业(工种 )、专项能力的补贴标准,引导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定期调整制度。

  各地要把粤菜师傅、乡村工匠、南粤家政列入劳动力技能补贴范围。

  第五条 本年度技能补贴结余资金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或选择到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的培训教育机构培训学习,或自学,提升职业技能。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集中开发完善“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劳动者、企业、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登陆“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申领、审核技能补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限制在本市、县 (区、市)居住、非本市、县 (区、市)户籍的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

  第八条 劳动者可登陆“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当年度技能补贴情况,有针对性参加培训提升技能。

  第二章 补贴对象范围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已享受离退休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 ),且近 3 年内不存在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取技能补贴行为的,均可按本办法申领技能补贴:

  (一)除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外的本省户籍城乡劳动力;

  (二)持有我省核发的有效居住证的外省在粤务工人员,以及持有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粤就业的港澳台人士;

  (三)余刑在 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

  第十条 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原则上同一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且以本次申领成功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不能提出下一次申请;每个技能等级只能申领一次补贴,已享受过技能补贴的,申请技能补贴须持有其他等级的证书(可跨工种 ),政策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企业职工,请优先选择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证书已经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申领劳动力技能补贴;已经申领劳动力技能补贴的,不得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技能鉴定成本、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需求、以及省级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资金总量等情况,制定在全省实施的各职业(工种 )、专项能力的技能补贴指导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纳入当地紧缺急需职业 (工种)目录、

  且高级(三级)以上资格的,允许补贴标准适当上浮,最高不得超过 30%;对当地供给基本平衡的职业 (工种),允许补贴标准适当下浮,下浮比例不得超过 30%,对当地供过于求的职业 (工种),允许加大下浮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 50%,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

  经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组织开发并批准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能力(专项技能提升项目 ),其补贴标准由当地根据产业需求及参照省级相近职业 (工种)或专项能力的补贴标准自行确定,报省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各地确定的职业技能年度补贴执行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录入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供劳动者查阅了解。

  第十三条 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指持有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成员、残疾人、城乡低保对象申领技能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省公布的指导标准执行,属紧缺急需职业 (工种)且是高级(三级)以上资格的,具体按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镇困难家庭(指持有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的家庭)成员、城乡低保对象、以及残疾人申领技能补贴,同时给予一次性 500 元的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补贴申领

  第十五条 劳动者取得职业技能证书,自证书核发之日起 12个月内,登陆《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技能补贴。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可由实施培训的单位或机构登陆“广东省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申领技能补贴:

  (一)重点用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面向本企业内部员工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

  (二)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的技能补贴,由实施的培训机构申领。实施培训的机构申领补贴由监狱或戒毒机构出具培训学员姓名、身份证号、余刑 (期)时间等内容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应在计划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前至少15 个工作日,将相关培训计划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应在培训开班之日前将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登陆“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参加培训劳动力技能补贴以及贫困家庭劳动力生活费补贴申请等相关信息,提交信息系统验证,参训劳动力个人不能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劳动力技能补贴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发放原则。信息系统动态显示技能补贴申领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补贴资金使用完毕,信息系统不再受理申领申请。

  第十八条 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应按“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认真逐项填报个人的身份证号、职业技能证书等相关申报信息。因个人信息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补贴申领被信息系统拒绝的,需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技能补贴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证书信息、身份信息、申领补贴情况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补贴名单通过“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资金拨付计划并在 60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支付( 直接支付或通知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至申请人账户,财政部门不进行二次审核,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确定。

  对公示有异议且查实的,取消补贴申领资格: 核实与事实不符的,按本条规定发放补贴。

  第五章 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 各地要坚持就业导向、紧贴市场用工需求,尊重贫困劳动力自身条件和意愿,在扶贫部门协助下,建立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台账,合理制定年度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计划,安排专门资金予以保障,确保到 2020 年,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 100%接受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 对已实现稳定转移就业的贫困劳动力,以及有较强学习能力、且有转移就业意愿的贫困劳动力,支持其参加技能培训,其中,贫困劳动力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取得相关证书后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申领技能补贴和一次性生活费补贴;贫困劳动力参加培训机构组织免费培训的,其技能补贴由组织实施的培训机构申领,其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并发放至其本人社会保障保卡或其他指定的银行账户,具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贫困劳动力申领技能补贴,不受技能等级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未稳定就业但有培训意愿的贫困劳动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选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开展技能培训专项帮扶行动,组织他们参加“粤菜师傅”、“乡村工匠”以及各地级以上市组织开发的其他涉农技能培训项目培训。

  第二十三条 对参与组织实施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可按培训项目规模、培训效果等给予专项技能帮扶工作经费补助。上述工作所需资金从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方案统一实施。

  第二十四 对参加技能培训专项帮扶的贫困劳动力按培训天数每人每天 50 元、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参加技能培训专项帮扶的贫困劳动力不再享受技能补贴,也不再享受一次性生活费补贴。

  第二十五条 各地要及时将参加技能培训专项帮扶行动的贫困劳动力、以及培训机构、技工院校的信息,单独录入“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以备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申领技能补贴应实事求是,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技能补贴;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欺骗手段获取技能补贴的,由补贴发放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查处,追回相应款项,并作为黑名单列入诚信系统;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补贴审核发放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由专人 (实行 A、B角)负责补贴审核发放业务及补贴申领信息系统使用维护,经办人员应培训上岗,熟悉政策和业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核技能补贴申领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如遇问题或发生经办错误,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确保补贴发放有序和资金安全,保障申领人合法权益。

  对询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常态化的政策宣传机制,加强政策宣传和政策引导。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技能补贴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两年开展劳动力技能补贴申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开展劳动力技能补贴绩效考评,各地的检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于每年 6月、12 月向上级主管部门呈报工作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9 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 5年。《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各地财政根据本办法配套安排的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贫困家庭劳动力技能补贴相关规定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和省对精准扶贫工作出台新政策规定,按新政策规定时限执行。

标签: 技能  劳动力  社会保障  职业技能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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