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12-04 06:15:49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政策
(一)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和程序
农村老年人(60岁以上)、残疾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一、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视力残疾)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申请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按照“个人申请—居民家庭经济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村镇公示—镇审核——县审批”的程序进行。
(二)申请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所提供的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提供《残疾证》。同时,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三)农村特困人员的供养标准
按照宝民发〔2023〕22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统一为7764元/人·年,(647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享受电价补贴5元/人·月、冬季取暧补贴500元/人·年的救助政策。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一是自主吃饭;二是自主穿衣;三是自主上下床;四是自主如厕;五是室内自主行走;六是自主洗澡。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五)照料护理费标准
一档,全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为488/人·月;
二档,半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为293/人·月;
三档,全自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为195/人·月。
(六)认定特困供养人员需提供以下资料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特困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3.特困人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5.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意见公示
7.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8.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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