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5-08 06:23:30
厦门2023年第二批次保障房申请条件(台胞)
配售对象
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对象为本市无住房台湾同胞家庭。
本市无住房家庭是指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至签订购房合同期间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房、自建住房、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租赁)、仅有使用权的住房(无法办理产权)、违章建筑住房及其他具有长期居住权、收益权或支配权的住房。
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的台湾同胞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2.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台湾同胞家庭应当在本市无住房(含商品住房、各类政策福利性住房及本市农村宅基地等)。
3.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
4.在申请前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满24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5.申请人单身需年满25周岁。
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商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台湾同胞家庭,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1.自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的;
4.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是指以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三)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
(四)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商品房。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五)本批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房产转让年限、离异年限、取得学历(学位)、取得职称(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社保缴交年限等时间计算节点,为批次申请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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