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30 06:32:58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病种门诊,下同),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医疗机构等级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层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700元。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20万元,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二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一个医保年度内,本市普通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大学生医保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设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2.最高限额为1500元。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按以下比例支付: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在市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付65%。
4.健全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门诊待遇适当向慢病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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