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30 05:08:04
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
注: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拓展阅读:南京经济适用房上市须具备的条件
1、转让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起始时间以购房发票记载的时间为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2、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3、所有权人(转让方)另有住房,且他处住房要满足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住房保障规定标准(现执行标准为17㎡);
4、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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