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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生育津贴领取期限(汕头 生育津贴)

来源: 最后更新:23-03-30 12:37:32

导读: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的申请时间由原来的一年延长至三年。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不能直接结算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并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或者申请拨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具体支付标准由地级以上市规定。

  用人单位已经垫付生育津贴的,可以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或者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执行。

标签: 医疗费用  津贴  医疗保障  职工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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