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22 12:14:29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即在休产假的同时可以领取工资。
即:我市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80天=17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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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11月25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增加80天产假,即17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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