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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个人灵活就业公积金提取范围+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3-14 09:13:41

导读:成都个人灵活就业公积金提取范围+条件来了,要求提取的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应达到12个月(含)以上,未满12个月的缴存资金不得提取,死亡提取除外。

  提取范围

  缴存人符合下列专用性管理要求的,可以提取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的;

  (五)出国(境)定居的;

  (六)其他允许的政策性提取情形。

  第五条缴存人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申请提取缴存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按相关规定享受缴存补贴。

  第六条缴存人不符合以上专用性管理要求,申请提取缴存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提取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于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不得享受缴存补贴。

  第七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享有的计息、补贴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提取条件

  第八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其申请提取的缴存资金存储时间应达到 12 个月(含)以上,未满 12 个月的缴存资金不得提取,死亡提取除外。

  第九条 缴存人申请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应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条缴存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专项用于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冲抵完毕。

  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可按规定办理其他提取业务。

  第十一条 缴存人申请办理租房提取的,缴存人本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标签: 缴存  余额  账户  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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