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14 03:22:00
福建人才公寓和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以下简称省直限价房二期)项目位于晋安区新店镇鹅峰村,已满足预售条件,计划年内竣工,可售房源有90m²、120m²、135m²共3种户型,分人才公寓、普通限价房两类面向相应对象配售。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核定,项目配售均价为14956元/m²(人才公寓)和15392元/m²(普通限价房)。为做好申购配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公寓
(一)配售对象条件
1.工作单位范围:房改档案由省直房改办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的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下同)是指:单位主体在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或长乐、闽侯、连江等福州市所属周边县(市、区)的省直、中央驻榕行政、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
2.配售对象范围: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省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符合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正式聘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未退役的省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具有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
3.配售对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单身的仅指本人,下同)在福州市五城区和本人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其他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领取公房征收货币补偿款等,下同);
(3)本人及配偶5年内在福州市五城区和本人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本人若曾离异且离异时间超过3年,离异后归原配偶所有的非政策性住房不计入房产转移。
(二)申购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申请人可登录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jgswglj.fujian.gov.cn)或省人社厅门户网站(http://rst.fujian.gov.cn)下载《福建人才公寓二期申请表》等相关表格(附件1、2、3),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时依照填表须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所在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表格和材料进行核实把关,通过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后在相应表格上签注意见盖章。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厅级主管部门(单位)汇总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相关表格和材料后,填写《福建人才公寓二期申请汇总表》(需同时报送纸质盖章表格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附件4),并附个人相关表格和材料统一报送省机关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受理。
3.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人社厅复核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配售条件,省人社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得分情况进行复评确认,并按复评确认后的得分高低确定配售对象选房顺序。得分相同情况下,依次以高学历、高职称、引进时间长、工作年限长、配偶高学历为优先,仍未能分出先后的,通过随机摇号方式确定。
4.根据资格认定和复评得分结果,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人社厅研究确定配售对象选房顺序名单,并分别在省机关管理局和省人社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具体公示及后续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二、普通限价房
(一)配售对象条件
1.工作单位范围:房改档案由省直房改办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的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教师限价房保障范围的单位除外)。
2.配售对象范围:在编在职干部职工;服务满5年(指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中)长期合同制干部职工;正式离退休干部职工。
3.配售对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人具备福州市五城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购房资格;
(2)本人及配偶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且在福州市五城区和本人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或虽已购买政策性住房和其他私房但建筑面积合计未超过本人职级可享受政策性住房面积标准下限(按闽政〔1995〕40号规定,下同);
(3)本人及配偶5年内在福州市五城区和本人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或已转移的房产与现有房产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后未超过本人面积标准下限;本人若曾离异且离异时间超过3年,离异后归原配偶所有的非政策性住房不计入房产转移。
(4)本人单身的,应当年满35周岁。
(二)申购工作流程
1.符合条件且有购房意愿的申请人可登录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jgswglj.fujian.gov.cn)下载《福建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申请表》(附件5),按要求如实填写后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同时依照填表须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所在工作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表格和材料进行核实把关,通过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后在相应表格上签注意见盖章。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厅级主管部门(单位)汇总本级和下属单位的相关表格和材料后,填写《福建省直单位限价商品住房二期申请汇总表》(需同时报送纸质盖章表格和电子文档Excel格式,附件6),并附个人相关表格和材料统一报送省机关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受理。
3.省机关管理局复核认定申请人是否符合配售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统计分类,按照区分类别、无房优先、同等条件随机摇号的原则研究确定配售对象选房顺序名单,并在省机关管理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具体分类摇号办法、公示及后续选房时间另行通知。
三、售后管理
(一)省直限价房二期配售后,购房人不得将房屋闲置、出租、出借、抵押(本套购房按揭贷款除外)、用作商业或其他非居住用途等。购房人在交房后1年内必须入住,入住时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备,同时按规定腾退承租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二)省直限价房二期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赠与、置换,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后上市交易的,按照届时福州市政府的相关规定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三)省直限价房二期的购房人今后不再享受其他各类政策性住房(含承租)。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能作为1户参与申购。申请人同时符合人才公寓和普通限价房条件的,可以同时参与两类房源申购,但选房时只能按规定选购1套。
(二)各厅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本系统所属单位书面转发本通知,及时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传达通知内容;组织专班负责汇总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及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统一填写汇总表并按时将符合要求的相关表格和材料报送省机关管理局。
(三)各单位向省机关管理局报送申购材料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该日期同时作为配售条件中有关时间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
(四)本次申购配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机关管理局会同省人社厅解释。
省机关管理局(住房保障处)咨询电话:0591-87275402、87275403、87275407
省人社厅(负责人才公寓有关问题咨询)咨询电话:省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中心0591-87729466,省引进人才服务中心0591-87751283,厅人力资源开发处0591-87833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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