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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办理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3-03-13 01:20:09

导读: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

  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办理1年多次赴港澳探亲签注:

  1、年满60周岁以上的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的;

  2、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港澳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的。

  探亲签注办理材料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向同一受理部门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标签: 澳门  复印件  亲属  亲属关系  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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