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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赣州不动产证登记中心

来源: 最后更新:23-03-10 06:49:53

导读:不动产登记须提交材料(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力)有存量房登记“一链办理”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不动产权属证书(商品房首次登记未核发证书的不需提交)等,详见正文。

  赣州市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须提交材料(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1.存量房登记“一链办理”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

  3.不动产权属证书(商品房首次登记未核发证书的不需提交);

  4.不动产转移的证明材料:

  4.1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夫妻间赠与的,另需提交结婚证);

  4.2继承、遗赠:

  4.2.1法定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

  4.2.2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法定继承的应当提交:(1)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死亡证明、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明;(2)财产约定协议;(3)放弃继承权声明;(4)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5)有继承人下落不明,应当提交法院宣告失踪的材料及法院指定其财产托管人的材料;

  4.2.3遗嘱继承/遗赠的提交:公证遗嘱继承/遗赠的:遗嘱/遗赠公证书和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

  涉及不动产继承登记事项的,登记机构可以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4.3离婚析产:

  4.3.1协议离婚的,提交解除婚姻关系证明和离婚协议;

  4.3.2判决(调解)离婚,提交生效法律文书;

  4.4因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拍卖取得另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

  4.5其他转移:

  4.5.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5.2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4.5.3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增加配偶为共有人,提交结婚证;

  4.5.4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抵押期间不动产转移的需提交);

  6.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需提交)。

  (二)纳税需提交材料(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1.纳税人户口簿

  2.结婚证

  3.原购房发票

  4契税发票

  5.亲属赠与的提供亲属关系材料

  (三)水、电、气、广电网络、有线电视需提交材料(电子证照具有同等效力)

  1.账户号或表号(已交清费用的票据;天然气表用气量的照片);

  2.供电新用户需签订居民供用电合同。

标签: 不动产  继承人  材料  需提交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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