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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政策解读(南宁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政策解读视频)

来源: 最后更新:23-03-08 05:04:34

导读:通过出台政策,既推动驻邕高校毕业生留邕发展,又能吸引市外青年人才来邕发展,推动南宁市的发展建设。

关于做好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

人才生活补助申报发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部署,推进支持青年人才留邕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有效落地,吸引更多的人才来邕留邕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于2019年4月15日印发了《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政策的实施,有效促进了我市重点产业重点行业重大项目引进人才工作力度。近年来,根据我市新发展需要,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如:

  2020年4月9日,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0〕10号),青年人才年龄限定从35周岁调整为40周岁以下。

  2022年6月27日,中共南宁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公布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录》),此次《名录》更聚焦了产业紧缺的人才要求,明确了企业需求人才的岗位名称、学历、职称及专业等要求。

  2022年9月18日,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南宁就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2〕14号),增加《名录》外南宁市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的补助标准。

  2022年11月3日,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对青年人才学历要求由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调整为硕士。

  为统筹做好青年人才生活补助项目的申报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我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做好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1.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青年人才留邕创业就业的若干措施》等4个文件的通知(南办发〔2018〕70号)

  2.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集聚人才资源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的若干措施》(南办发〔2020〕10号)

  3.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南宁就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2〕14号)

  4.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发〔2022〕16号)

  5.中共南宁市委员会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的通知

  6.南宁市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申报发放工作会议纪要〔2019〕1号

  7.南宁市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申报发放工作会议纪要〔2020〕23号

  二、意见采纳

  (一)书面征求意见。2022年8月2日至9月6日,市人社局将《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各县(市、区)、开发区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国资委、市住建局、市金融办等39个单位征求意见,其中市住建局、兴宁区人社、邕宁区人社、良庆区人社及青秀区、良庆区、兴宁区、高新区、武鸣区人民政府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单位无意见;同时在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公众意见。

  2022年11月20日,市人社局将《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各有关单位、企业代表以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截止日期止,共收到14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青秀区人社、经开区人社、横州市人社、良庆区人社、隆安县人社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各单位均无意见。

  根据收到的征求意见和开会讨论的意见,市人社局对《通知》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产业领域急需紧缺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申报发放工作知》。

  (二)会议征求意见。2022年10月21日,市人社局分管副局长、法规科、专技科等局相关科室,以及市人才办局属相关单位就《通知》相关内容召开会议并进行讨论。

  三、目标任务

  通过出台政策,既推动驻邕高校毕业生留邕发展,又能吸引市外青年人才来邕发展,推动南宁市的发展建设。

  四、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补助条件、补助标准、办理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补助条件明确申请人须同时符合:

  1.首次引进到《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单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名录》以外的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从行政隶属或注册登记关系不在南宁市[含市本级、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单位首次引进到《名录》企业的青年人才(包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中级职称获得者,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获得者等)或《名录》以外的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

  2.引进到《名录》单位的,引进时间(指引才单位首次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须为名录有效期内且符合《名录》规定的岗位、学历、职称等要求;引进到《名录》以外的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引进时间须在2022年9月18日(含)之后;

  3.引进后与引才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在引才单位依法参加南宁市(或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

  4.年龄40周岁(含)以下(以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5.申报时仍在首次引进单位就业;

  6.须在符合上述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

  (二)补助标准分两种情况:

  1.引进到《名录》单位的:

  (1)对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获得者,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5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25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2)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中级职称获得者,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2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10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3)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给予1万元一次性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2.引进到《名录》以外的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的:

  对博士研究生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2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10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分期发放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每年发放前需申请人所在的首次引才单位确认申请人仍在岗工作。已获得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青年人才从引才单位离职后,一律不再发放剩余未发的补助。

  已享受青年人才生活补助,但同时符合享受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及《南宁市大力支持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来邕留邕就业创业十条措施》中第三条“给予万元就业奖励”、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南宁就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2〕14号)中第14点“专项生活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足差额。   (三)办理程序:资料填报、单位审核、人社部门审批发放。

  五、涉及范围

  涉及范围主要包括:首次引进到《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单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名录》以外的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的应届博士研究生;从行政隶属或注册登记关系不在南宁市[含县(市、区)、开发区]的单位首次引进到《名录》企业的青年人才(包括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中级职称获得者,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获得者等)或《名录》以外的我市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的博士研究生。

  六、执行标准

  (一)引进到《名录》单位的:

  1.对博士研究生、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获得者,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5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25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2.对全日制硕士研究生、2017年起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技师、中级职称获得者,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2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10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3.对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师、初级职称获得者,一次性给予1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二)引进到非《名录》单位的:

  对博士研究生按服务年限每年度给予2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最高可给予10万元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分期发放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每年发放前需申请人所在的首次引才单位确认申请人仍在岗工作。已获得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青年人才从引才单位离职后,一律不再发放剩余未发的补助。

  已享受青年人才生活补助,但同时符合享受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及《南宁市大力支持2022年度应届高校毕业生来邕留邕就业创业十条措施》中第三条“给予万元就业奖励”、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促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南宁就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办发〔2022〕14号)中第14点“专项生活补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足差额。

  本通知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七、注意事项

  引进到《南宁市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名录(2021年)》单位的青年人才符合申报条件但未申报的,须在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申报,并按照本通知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八、新旧政策差异

  结合该政策在往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次《通知》进行明确:

  (一)关于申报条件中“由引才单位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含)以上”的问题。

  考虑到人才稳定性问题,从更利于企业引才留才角度出发,明确申请人由引才单位依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6个月(含)以上才可申报。

  (二)关于“已获得补助资格的人才从引才单位离职后,不再发放未发放的补助”及“人才在《名录》内企业流转,是否可以继续享受青年人才生活补助”的问题。

  引才单位引才的初衷是希望人才安心在单位工作,投入精力,积极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人才政策本身是为了给引才单位更好的去吸引人才,人才频繁流动并不能给单位创造价值,也与人才政策的初衷相违背,达不到真正的引才效果。考虑《名录》每年都有更新,会出现博士研究生从非《名录》内企业再到《名录》内企业流转或从《名录》内企业到非《名录》内企业等多种复杂情况,造成难以判断是否符合补助条件、适用什么补助标准、如何计算未发放金额等问题。因此规定“已获得补助资格的人才从引才单位离职后,不再发放剩余未发的补助”。

  (三)关于“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的问题。

  青年人才生活补助是直接兑付到个人的政策,考虑到引才单位可能存在发放不及时、截留资金或者是账号被冻结无法拨付等风险,为保障申请人权益,因此规定“补助资金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九、特色亮点

  政策增加了《名录》外南宁市企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研究生的范围,扩大补助的奖励范围是为了让南宁市的企事业单位在引才市场上更具优势,也让人才能留在南宁市为城市建设发展多做贡献。

标签: 南宁市  人才  青年  单位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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