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3-03 12:35:58
拓展资料: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的,承担赔偿责任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七)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
(八)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九)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承租人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为其安排2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承租人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运营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间,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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