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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关于拓展房屋带押过户登记模式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3-03-01 02:21:04

导读:济宁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与抵押人变更登记业务,由此发布《关于推行存量房“带押过户”与抵押人变更登记业务的通知》。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拓展房屋带押过户登记模式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嘉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根据《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济宁银保监分局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房屋带押过户与抵押人变更登记业务的通知》(济自资规发〔2022〕42号)要求,全市银行金融机构积极作为,全面开展房屋“带押过户”业务,并实践探索具体工作流程,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带押过户”工作继续优化登记流程和拓展登记方式通知如下:

  一、同抵押权人带押过户

  1.买卖双方达成房屋转让意向后,卖方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房屋带押转移、买方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承继卖方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对是否可以由买方承继卖方还贷义务、实现卖方带押转移进行审核;

  2.银行金融机构对是否可以由买方承继卖方还贷义务、实现卖方带押转移审核通过后,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三方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买卖双方、银行金融机构也可将以上内容合并签订《带抵押转让三方协议》(附件1),三方提交同抵押权人“带押过户”登记申请书(附件2)、身份证明材料、带抵押转让三方协议共同一并申请房屋转移及抵押权变更登记(含抵押人、抵押期限、抵押金额等变更);

  3.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造登记系统,设置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因产权转移导致抵押人变更情形下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并将以上房屋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整合为一个组合业务(同抵押权人带押过户业务),完成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电子证照)工作;

  4.银行金融机构和买卖双方按约定划转相关款项。

  二、不同抵押权人带押过户

  1.买卖双方达成房屋转让意向、卖方贷款银行与买方贷款银行达成债权及抵押权转让意向后,卖方向贷款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房屋带押转移,买方向贷款银行金融机构申请承继卖方贷款,卖方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对卖方是否可以带押转移进行审核、买方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对是否可以由买方承继卖方还贷义务进行审核;

  2.卖方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对卖方带押转移审核、买方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对是否可以由买方承继卖方还贷义务审核均通过后,卖方贷款银行与买方贷款银行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买卖双方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买方贷款银行与买卖双方签订抵押权变更协议,买卖双方以及各自贷款银行金融机构也可将以上内容合并签订《带抵押转让四方协议》(附件3),四方提交不同抵押权人“带押过户”登记申请书(附件4)、身份证明材料、带抵押转让四方协议共同一并申请抵押权转移、房屋转移及抵押权变更登记(含抵押人、抵押期限、抵押金额等变更);

  3.不动产登记机构改造登记系统,设置已设立抵押权的房屋因产权转移导致抵押人变更情形下的抵押权变更登记,并将以上抵押权转移登记、房屋转移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整合为一个组合业务(不同抵押权人带押过户业务),完成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电子证照)工作;

  4.买卖双方及双方贷款银行金融机构按约定划转相关款项。

  买卖双方及抵押权人申请按《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济宁银保监分局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推行房屋带押过户与抵押人变更登记业务的通知》(济自资规〔2022〕42号)文件规定方式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原登记方式继续受理、办理。

  其他不动产“带押过户”可参照执行。

标签: 抵押权  卖方  济宁市  金融机构  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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