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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

来源: 最后更新:23-02-27 03:54:18

导读: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公布,适用于在象山县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象山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我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服务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推动我县流动人口公平、有序、梯度享受公共服务和便利,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10号)要求,现将我县实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通知适用于在象山县内居住、工作,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二、积分应用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可应用于申请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职工健康体检、职工疗休养等政府公共服务及民生保障领域。各镇乡(街道)、各部门应在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根据公共财力、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流动人口预期等实际,整合公共资源,创造条件,逐步扩大积分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与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相挂钩的公共服务和便利供给机制。

  三、积分指标

  (一)积分指标。积分指标由省级共性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和县级个性指标组成,总分值300分。其中省级共性指标分值100分,市级共性指标分值150分,县级个性指标分值50分。(具体指标分值及赋分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

  1.省级共性指标。设“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能”“缴纳社保”“居住时间”5个指标项,总分值100分。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全省通用、跨区互认。

  2.市级共性指标。设“就业”“住房”“紧缺岗位”“投资纳税”“带动就业”“发明创造”“表彰奖励”“参与公益”“无偿献血”“无偿捐献”10个指标项,总分值150分。设置“违法失信”“违法犯罪”2个扣分冻结指标。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全市通用、跨区互认。

  3.县级个性指标。设“住房”“表彰奖励”“无偿捐赠”“流动党员”“特殊岗位”“留象过年”6个指标项,总分值50分。县级个性指标得分仅限于本县应用,同时可以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二)积分规则。流动人口的积分总分值为省级共性指标得分、市级共性指标得分、县级个性指标得分之和减去扣分所得。

  四、操作流程

  (一)积分申请

  1.线上申请:积分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查看各项指标赋分规则以及赋分情况,对需依证明材料审核评分的积分项目或对系统自动评分有异议的,根据指标赋分标准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线下申请:积分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到居住地量化积分窗口办理,由窗口工作人员收取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收件平台登记收件信息。

  (二)积分审批

  1.积分申请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提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自动分发至对应审核评分部门审核;

  2.审核评分人员登录“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按照指标赋分标准对积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查;

  3.若材料不符合赋分情况,审核不通过,不赋分;若材料需要补充证明,可发起补充材料需求,积分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再次审核;若材料符合赋分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赋分;

  4.积分申请人对赋分有异议可提出复核申请,审核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反馈。

  (三)积分查询

  1.线上查询:积分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登录“浙里办”APP或浙江政务服务网,进入“浙里新市民”应用自助查询本人当前积分。

  2.线下查询:积分申请人持有效居住证到居住地量化积分窗口查询本人当前积分。

  五、职责分工

  (一)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工作,牵头建设、运营和维护本县“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

  (二)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流动人口电子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互认转换等管理服务工作。

  (三)县教育局负责做好义务教育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四)县住建局负责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五)县总工会负责做好职工健康体检、职工疗休养等领域的积分应用和公示工作。

  (六)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做好“宁波市浙里新市民管理系统”所需的数据资源提供、部门数据共享等工作。

  (七)县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的具体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

  积分指标涉及的审核评分部门和镇乡(街道)负责做好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材料审核及赋分工作。县委政法委、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文广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团县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所属领域的积分应用工作。

  六、其他要求

  (一)积分申请人应对本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违规失信行为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主体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分申请人据此获得的积分清零,因积分取得的相应权益一并取消。

  (二)审核评分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若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泄露他人个人隐私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省内居住证和积分互认工作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办法(试行)的通知》(象政办发〔2017〕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和市级共性指标赋分标准

  2.象山县个性指标赋分标准

标签: 积分  流动人口  指标  共性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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