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2-21 06:49:35
办理时间:接到积分落户成功申请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都可以。
2.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者电脑打印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填写户主及户主关系、姓名、身份证号、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等项目)都可以。
3.婚姻状况材料:结婚证、离婚证(附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或者法院判决书都可以。
4.家庭成员关系材料: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书、收养证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都可以。
5.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不动产证、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租赁登记备案凭证都可以。
6.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直系亲属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共有产权人、租赁房屋产权人或者用人单位同意落户声明。
证明材料应当真实、规范、有效,如有涂改、空缺项目、无有效期、印章模糊不清的,均视为无效证件。使用假证、冒用证明材料的,一律取消迁移申请,并按照《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7.备注:
(1)拟在租赁住宅房屋、直系亲属的住宅房积分落户的申请人:还需提供本人在苏州市区无房产证明,同时需房屋所有权人持身份证件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材料至公安机关当场签订同意落户声明。
(2)拟在用人单位集体户落户的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市区无房产证明和当年度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同意落户声明。
办理流程:
1.省内户籍人员
持落户材料,根据通知提示直接前往落户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即可。
2.省外户籍人员
(1)原户籍地为江苏省以外地区的准入人员持落户材料,根据通知提示前往落户地公安窗口办理“准迁证”(准迁证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40日)。
(2)回原籍办理户籍迁出手续后,再持“准迁证”第三联、“迁移证”、落户材料到落户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3.申请人和随迁家属原户籍分别在省外和省内
申请人与随迁家属原户籍分别在省外和省内,建议先办理省外人员“准迁证”和迁出手续,再和省内人员一起至落户地公安窗口办理落户。
落户时必须申请人先落户后,随迁家属才能落户。
信息核对反馈:
办理落户手续时,工作人员将对证明材料进行复核,按照规定:
1.申请人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之前,发生房屋产权变更、租赁状况变化、申请人死亡、积分变化、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有权人或者用人单位不同意落户等情形,不再符合规定申请落户条件的,取消其积分落户资格。
2.获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申请人,落户在家庭户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按规定随迁。随迁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门户口迁移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
此外,若申请人放弃在苏落户,则所有随迁家属均不能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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