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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宝山第十一批次沪籍经济适用房申请时间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7 09:35:30

导读:宝山区将于2023年2月20日正式启动本市户籍第十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受理工作。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房)受理时间:

  2023年2月20日至3月15日(8:30—11:00、13:30—16:00,法定节假日、双休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保障房)申请条件:

  本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房规范〔2020〕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8〕27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申请人的年龄、婚姻状况和户口等年限以2023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一)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女性年满25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的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

  2、在本市无住房,且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在本市无住房出售或赠与行为;

  3、已婚;

  4、现工作单位应当在提出申请所在地注册连续满一年;

  5、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 5 年;

  6、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标签: 万元  住房  产权  标准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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