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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办理指南

来源: 最后更新:23-02-15 01:18:20

导读:烟台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办理指南,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信息汇总来了,详见正文了解。

  烟台往来港澳通行证逗留签注办理指南

  受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申请条件

  内地居民可按需单独申领往来港澳通行证。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单独申请签注的,依据不同事由须具备相应条件:

  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申请材料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

  1. 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3. 内地居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与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逗留。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劳务经营公司出具的《关于办理内地劳务人员赴香港证件的函》;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办理方式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四)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二)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四)申请人领取证件。

  办结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单独受理签注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20日内予以签发。

  内地居民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二)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60元,往来港澳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不含两年)三年以下(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审批结果

  逗留签注(D)。

  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签发多次签注;签注有效期按照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进入许可的最长有效期签发。持证人应当按照香港进入许可的规定入出香港。

  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以及就业人员的亲属,签发多次签注。赴澳门随任,签注有效期按照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上的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签发;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教育及青年发展局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批准的学习期限签发,但最长不超过1年。赴澳门就业,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或者澳门劳工事务局、社会文化司批准的期限签发。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签注有效期按照澳门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务厅批准的期限签发。持证人每次在澳门逗留不超过澳门逗留许可有效期。

标签: 澳门  港澳  香港  通行证  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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