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2-14 06:40:52
南康区居住证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且居住证有效期满1个月内。
【不予批准的条件】 不符合上述批准条件的,不予受理。
【拓展内容】设定依据
《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赣府厅发〔2017〕98号)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居住证实行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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