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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海口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来源: 最后更新:23-02-09 01:34:12

导读:海口市跨省异地就医人员在海口报销的,执行本地的医保报销规定,包括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以及限额。

  海口跨省异地就医居民医保报销

  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住院、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

  全省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在一个年度内首次发生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特殊性疾病和住院)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50元。一个年度内起付线累计计算。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不设起付线。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5%。

  (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四)贫困人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门诊报销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普通门诊起付标准为50元,与门诊慢性特殊疾病、住院合并计算。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为300元,计入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三)参保居民当年度未达到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最高支付标准的,其剩余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计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支付额度,参保期间可依次结转,中断参保不再结转。

  (四)参保居民发生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居民分别按比例分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个人支付比例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个人支付比例为50%。每日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标签: 门诊  医疗机构  基金  年度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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