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份证明是指:
(一)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军队未统一办理《居民身份证》前,现役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是指《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退休证》、《离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还须列明申请人姓名、出生年月、部队级别);
(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属外文记载的需提供中文翻译公证件;外籍人员的居留证明是:签注在护照上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及华侨的居留证明是: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户政管理部门凭其本人的有效证明给予打印的《暂住人口登记表》,并加盖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台湾居民的暂住证明是:《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办审核的《台湾居民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申请表》。
二、住址是指:
(一)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三)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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