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2-08 06:28:09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里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一、征收目的:因公共利益需要,需对里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二、征收范围:东至人民东路,南至规划红线,西至环城东路,北至规划红线(详见里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房屋征收红线图)。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4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约228户(家)。
三、责任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运营使用单位: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安置用房责任单位: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新昌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四、实施时间:
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5月20日为房屋征收实施期限;
2023年2月27日至2023年3月8日为征收评估公示复核期;
2023年3月31日前为签约期,其中2023年3月15日前可全额享受争先签约奖,2023年3月24日为享受争先签约的截止日期,2023年4月20日前为先搬迁期,2023年4月30日前为搬迁期。
五、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新政发〔2015〕17号)、《新昌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与奖励实施规定》(新政发〔2021〕5号)等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六、征收补偿与搬迁义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里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补偿协议生效后履行补偿义务;被征收人按照《里江两岸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生效后履行搬迁义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南明街道东街117号(原新康医院东街院区);
联系电话:0575- 86501571;
监督举报电话: 0575- 86938391。
新昌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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