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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1-31 02:11:20

导读:在《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龄、个人账户、享受待遇时间等。

  2023武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规定

  在《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年龄、个人账户、享受待遇时间等。

  

  一、参保年龄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原则上男性应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应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参保缴费

  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行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

  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以全省统一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的6%,自行缴纳职工医保费。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同步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由本人自行缴纳。

  三、享受待遇时间

  首次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从第七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四、缴费中断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连续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在补足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

  (二)连续中断缴费超过三个月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中断缴费四个月以上重新缴费的,视为首次参保。

  (三)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后,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职工医保的,自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停止缴纳其职工医保费起三个月(含办理当月)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按规定补足中断缴费期间职工医保费的,补付其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四至六个月以内参保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超过六个月参保的,按规定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从第七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五、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不建立个人账户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职工、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建立个人账户。

  六、退休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缴费年限满3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女性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应当继续缴纳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单位职工应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或继续按月缴纳至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的计算和补足办法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费用不划拨个人账户。

标签: 医保  职工  年限  就业人员  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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