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28 07:34:30
武汉市积分入户指标认定及申请材料一览表 | ||||
指标项目 | 具体认定标准 | 需提供证件、证明材料 | 核发(出具)部门、机构 | |
个人信息 | 以公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 身份证 | 户籍地公安机关 | |
户口簿 | 户籍地公安机关 | |||
居住证 | 武汉市公安局 | |||
社会保险 | 在武汉市(含新城区、中央在汉企业省直参保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审核月度时实际缴费一年积6分,积分计算精准到月。 | 在汉企业湖北省直参保人员需提供《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个人专用)》(申请人应符合在汉就业条件) | ||
住房公积金 | 在武汉公积金中心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开户时间距积分落户申请时间满365天,缴存账户状态正常,累计汇缴满12个月,不含补缴、异地转入公积金)及以上的职工具备住房公积金积分资格。每汇缴满12个月积5分,计算到月。 | 以武汉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记录认定为准 | ||
合法稳定住所 | 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主要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还建房、购买二手住房、个人合法自建住宅类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别墅、高档公寓、集团宿舍) | 合法产权住房(申请人或配偶自有) | 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 | |
不动产权证书 |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 |||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原市、区两级房屋登记发证机构(宅基地需提供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科出具的确权证明并加盖公章) | |||
合法产权住房(父母、子女拥有) | 能够证明父母或子女关系的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个人履历表、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等 备注:父母子女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认的一种家庭关系。 | 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包括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个人履历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亲子鉴定是指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
不动产权证书 |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 |||
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原市、区两级房屋登记发证机构 | |||
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本人占有份额比例不足40%的,按份额占比计分;份额比例达到40%的,计60分) | 不动产权证书 |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 ||
本人及其配偶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主要含在住房租赁市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的房屋,以屋租赁备案时间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采集时间为准积分;城市家庭享受入住政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的房屋;承租居住了政府国有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房并签订了《公有房屋住宅租约》的住宅类房屋 | 合法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 1、此项积分应从租赁备案证明签发之日起计算,计分不溯及以往; 2、租赁备案证明有效期应与当事人流动人口登记时间相符。 | 1、住房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 住房辖区区房管局房管站 | |
合法租赁住房(政府公租房) |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合法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 | 《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 | 住房所在地区房产公司所辖房管所 | ||
本人及其配偶居住用工单位提供自有住房并与用工单位形成了合法居住或承租使用关系住宅类房屋 | 合法租赁住房(自管公房租约) | 单位自管产《公房租约》、用工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 ||
合法租赁住房(居住单位宿舍)(批量) | 用工单位名下的不动产权证 |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 ||
用工单位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 原市、区两级房屋登记发证机构 | |||
用工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 ||||
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房申请及退房确认单 | |||
申请人取得合法产权住房的居住权 | 自取得合法居住权之日起开始计算积分 | 居住权登记证明 |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 | |
文化程度 | 国民教育系列大专、本科学历:提供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电子版,经二维码扫描核验,与提供的材料相符即予以认定。 | 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电子版。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请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获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办理地址:湖北省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一楼学历认证窗口,武昌区洪山路8号,咨询电话:027-87266708。 | |
国民教育系列学士学位: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电子版,经二维码扫描核验,与提供的材料相符即予以认定。 | 《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电子版 | 请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www.cdgdc.edu.cn获取办理信息 | ||
国(境)外学历学位: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电子版,经二维码扫描核验,与提供的材料相符即予以认定,按照大专、本科、学士学位的标准积相应分值。 |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电子版 | 请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http://renzheng.cscse.edu.cn/Login.aspx获取办理信息。 湖北省办理点:湖北省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一楼4号窗口,武昌区洪山路8号,湖北省教育对外交流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27-87122395 | ||
职业技能等级/专业技术职称 | 国家职业资格分五个等级,其中五级即初级工,四级即中级工,三级即高级工,二级即技师,一级即高级技师。证书相关信息应能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查询(网址:http://zscx.osta.org.cn/)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应包含职业资格等级页、照片页、职业工种及成绩页; 2、如证书遗失,应到发证机关补办证书;证书因政策原因无法补办的,应出具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开具的书面证明(证明须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3、因办证时间早于证书信息联网时间而无法在查询系统查询的,应出具由发证机关所在地制证部门(人社或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具的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证明。 4、就业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在汉连续缴纳1年以上城镇社会保险凭证,创业人员提供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工商企业信息和企业在本市连续缴税1年以上缴税凭证(合伙人还需提供股权证明材料) | 印制部门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以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机关为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2009年以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 |
专业技术职称:符合我省职称评审、认定标准,或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获取(附件:专业技术职称类别) |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申报职称时的学历证书; 3、取得专业技术资格时的相应表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评审类);《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考核认定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统考类) 4、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同上。 | 合法产权住房(父母、子女拥有) | ||
职业工种 | 在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从事医疗卫生、消防救援、环卫、养老、托育、看护护理等紧缺、艰苦行业一线工作 | |||
纳税 | 1、 纳税人截至申请月份前连续12个月的应纳税额; 2、 享受减免政策的个体工商户不受时间限定 |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3、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减免税证明资料。 | 税收完税证明在税务机关办理 | |
公益服务 | 1、在国内任意采供血机构参加无偿献血,均具备申请无偿献血入户积分资格。参加无偿献血,每次积2分; 2、5年内参加志愿服务,每满10小时积2分; 3、1和2项积分合计不超过10分。 | 1、无偿献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含电子证明)、无偿献血条码。 2、志愿服务提供:志愿服务记录证明(附模板)。 | ||
备注: 1、上传原件扫描件或者图片规格为jpg格式,大小不超过1.5MB; 2、需要提供材料复印件的统一使用A4纸张; 3、申请人须认真核对、上传申请材料,系统初审通过后不接受补充或变更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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