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07 12:18:11
申请对象:
1.韶关市户籍人员;
2.非本市户籍的广东省户籍居民(现役军人除外,其中广东省户籍的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可在工作地和户籍地办理);
3.持有韶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除外);
申请条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申请材料:
1.提交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申请人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可免交,但要提供申请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提交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换、补发证件时须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照片及照片回执。
属于申请对象第3点的申请人,还需提交韶关签发的有效居住证;
2.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亲属关系为配偶和姻亲的,需每年提交一次亲属关系证明。
3.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证及外国护照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就学、就业的,提交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签注有效期:
1.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可签发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可签发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2.随同申请的配偶、子女必须与申请人同时申请,可签发相同的签注;(持3个月多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自首次进入之日起90天,持3个月一次探亲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签发1年多次探亲签注(持证人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90天):
(1)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配偶且与在港澳地区定居的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的;
(2)60周岁(含)以上人员申请赴港澳地区探望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配偶或者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的。
办证时限:
广东省户籍居民办证时限为:7个工作日
非广东省户籍居民的办证时限为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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