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3-01-05 12:32:29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保制度,建立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机制,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问题,依据国办发〔2021〕14号、苏政办发〔2021〕108号文件,我市制定了贯彻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2年10月市政府印发《扬州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扬府规〔2022〕4号),市相关部门出台了实施细则。
我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内容:
➤一是增加门诊共济保障功能,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二是改进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依据省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政策实行一年过渡期,于2023年底调整到位,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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