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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新冠感染门诊报销结算办法(合肥市新冠感染门诊报销结算办法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3-01-04 12:28:47

导读: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期间,参保人员在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诊救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细化明确了具体报销结算办法。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保障对象

  全市所有参保人员。

  保障时间及待遇 

  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期间,参保人员在普通门(急)诊治疗时发生的符合新冠病毒诊疗方案及其他规定的医药费用,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报销比例统一为70%

  纳入门诊救治保障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新冠感染门诊救治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级别限制,全市范围内已开通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算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等定点医疗机构,均全部临时纳入新冠感染门诊统筹结算范围。

  报销结算办法

  (一)本地报销结算。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感染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报销结算。2022年12月29日至2023年1月3日8时期间产生的新冠感染门诊医疗费用未在医疗机构进行联网报销结算的,可在 2023年1月3日8:00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年度结转停机恢复运行后,前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保补结算。

  (二)异地报销结算。对临时外出、探亲等新冠感染异地就诊不能联网结算的,参保人员可凭门诊病历及相关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标签: 门诊  医疗机构  医保  安徽省  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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