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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2-28 04:13:00

导读:宁波鄞州区人才公寓承租人主要为我区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鄞州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积极营造良好的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政府人才公寓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我区部分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居问题,根据《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甬建发〔2018〕180号)及《中共鄞州区委办公室鄞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人才创业创新活力加快建设国内一流人才强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鄞党办〔2018〕2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对象

  区人才公寓承租人主要为我区引进的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鄞州区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申请入住的对象原籍在宁波市六区以外,且在宁波市六区无住房,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鄞州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中工作,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具有博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正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二)我区企业全职引进并交纳年个税15万元以上的高层次人才。

  (三)入选市级及以上重点计划人才、区“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的团队带头人、两名指定核心成员或创新人才;区“泛创业鄞州·精英引领计划”的团队带头人或创新人才。

  (四)区重点引进项目的核心团队成员。

  上述(三)、(四)类人员原则上须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第三条 租住标准

  申请对象中的(一)、(二)类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及房源情况安排不同面积的人才公寓,房租费用全额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对象中的(三)类人员,符合条件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或创新人才在入选“计划”后前3年申请租住区人才公寓,全额补贴房租。

  申请对象中的(四)类人员,具体人才公寓套数及租金依据区政府会议纪要或相关批示确定,重大项目或重点团队一般不超过5套。

  第四条 审批权限及流程

  区人才公寓租住由承租方统一向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按规定审核。对于区重点引进项目等其他高层次人才,办公室根据区政府相关会议纪要或相关批示受理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批复。

  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自收到审批同意意见后,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入住手续。

  第五条 租住协议及续租、退租申请流程

  由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与承租方签订《鄞州区人才公寓租住协议》。租住协议一般一年一签。

  续租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承租方向办公室提交《鄞州区人才公寓继续续租申请表》及续租相关材料,经办公室审批盖章后,与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续租协议。续租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续租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

  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并配合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办理相关退租手续。

  第六条 租金及其他费用

  区物价部门按照当年市场租金价格确定当年人才公寓出租基准价,基准价一年一定。人才公寓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方缴纳。

  第七条 租金缴纳及补助方式

  区人才公寓租金补助按“先缴后补”原则实行。

  承租方需根据租住协议每年自行向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或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租金,区人力社保局在每年6月和12月份发通知受理房租补助申请,并依据相关文件或协议进行审核,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发放租房补助。

  第八条 终止承租人租住资格的情形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租住资格:

  1.承租人已在市六区范围内购买住房并交付超过半年的;

  2.(一)、(二)、(三)类承租人离开原单位后未在本区重新工作的;

  3.(四)类承租人离开原单位的;

  4.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或违反租住协议的;

  5.未经备案,擅自变更租住人员的;

  6.其他不符合租房资格的。

  第九条 取消承租单位申请资格的情形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承租单位申报租住区人才公寓的资格:

  1.承租单位未将实际租住人购房情况或人员变动情况在1个月内向区人力社保局进行书面报告的;

  2.承租单位违反租住协议内容的;

  3.承租单位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的;

  4.承租单位不能积极做好人才公寓租住管理相关配合工作的;

  5.区重点引进项目未达到协议规定的发展指标的;

  6.各级重点计划人才落户项目未能通过资助评估或后期创业失败的;

  7.承租单位虚构事实或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区人才公寓的;

  8.其他应取消承租资格原因的。

  第十条 承租方的违规责任

  承租方出现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私自谋利、违反租住协议内容、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区人才公寓等情况,有关部门将追回相应政府补助,将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将相关信息记录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职责

  1.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承租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及补助发放,并牵头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每年对人才公寓租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宁波市鄞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将租住人员居住情况每半年向办公室备案一次;

  3.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负责协查承租方的住房登记和交易情况;

  4.项目引进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运营情况每半年向办公室备案一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5日起实施。

标签: 人才  租住  宁波市  公寓  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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