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2-14 06:20:54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3日
关于市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的通知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全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38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市区(不含赣榆区)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标计算周期和费率执行周期
1.指标计算周期。浮动费率确认指标包括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其首个计算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从2022年10月1日开始,每24个月为一个计算周期。
2.费率执行周期。经办机构核定费率浮动调整后的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首次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二、浮动费率确认指标
1.工伤保险支缴率:指在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某个参保单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与该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工伤保险支缴率=(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不纳入计算金额)÷缴费金额×100%。其中,缴费金额为指标计算周期内经办机构确定的参保单位应缴工伤保险费金额;指标计算周期内的一次性趸缴的工伤保险费按对应的缴费年度计入到参保单位的缴费金额。
2.工伤发生率:指在指标计算周期内,某个参保单位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次数与该参保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工伤发生率=(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计算人次数)÷单位月平均缴费人数× 100%。
3.不纳入计算金额和不纳入计算人次数: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和工伤职工人次数不纳入费率浮动计算范围。①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②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军人伤残证或残疾军人证,到参保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浮动费率确认办法
参保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管理,其中:一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120%、150%,不可向下浮动;二类至八类行业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一)上浮条件
1.参保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小于等于150%且工伤发生率大于1%小于等于3%的,或者支缴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且工伤发生率小于等于3%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
2.参保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支缴率大于300%的,或者工伤发生率大于3%的,或者被依法列为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费率上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二)下浮条件
1.参保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发生率均为零的,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2.参保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发生率为零且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40%的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费率下浮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三)不浮动条件
1.参保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不符合上浮或下浮条件的,按照其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工伤保险费。
2.2021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缴费的单位,2023年不实施浮动。
(四)不得下浮情形
参保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
1.欠缴工伤保险费;
2.漏报、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4.拒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实施下浮的情形。
四、调整结果查询方式
1.参保单位可登录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关注弹窗消息或至“我的消息”中获取费率浮动信息。
2.未开通网上经办的参保单位,可联系市社保中心进行查询。
五、费率浮动异议处理
参保单位对费率浮动结果有异议的,请于2022年12月21日前,向市社保中心提出重新核定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确定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联系地址:市人社综合服务中心D区45号窗口(海州区花果山大道19-6号);联系电话:85680978、85682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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