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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泰安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规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12-14 12:34:45

导读:鼓励青年人才取得更高层次学位学历后回泰在工作。发放补贴起始月份,以其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份为准。

  2022泰安新引进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发放规定:

  (1)发放补贴起始月份,以其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份为准。2018年6月12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到我市工作且符合条件申领“租房和生活补贴”的重点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实行分段补贴:2018年6月12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自其缴纳社会保险起始月份开始,至2022年4月30日,按照原政策标准执行;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执行。

  (2)鼓励青年人才取得更高层次学位学历后回泰在工作。具体标准是:曾在泰安市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取得更高层次学位学历且在2022年5月1日后返回泰安市工作,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本政策新学历生活补贴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对曾领取生活补贴但补贴期限未满36个月的,按照本政策新学历标准发放剩余月份的生活补贴后,继续发放新政策标准与原政策标准的生活补贴差额,差额部分随发放周期接续发放;对已领取生活补贴且补贴期满的,发放新政策标准与原政策标准的生活补贴差额,差额部分随发放周期接续发放。

  (3)对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企业(含性质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可参照上述标准享受生活补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全职在本企业或被派遣至我市其他企业工作,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泰缴纳社会保险、办理就业登记;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企业应同时在泰安注册并纳税。

  (4)对未按照劳动合同在我市工作且缴纳社会保险不足3年离开泰安的人员,以发放补贴时间为节点,生活补贴自上一次兑现时间节点后不再发放,已发放的生活补贴不再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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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标准  社会保险  泰安市  企业  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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