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9 05:10:44
图源:扬州交警
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或者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除了带牌销售商店可以上牌以外,市民朋友还可以就近前往公安机关的便民服务网点上牌(附后)。如果是不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不予上牌。
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来历证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并现场交验车辆。代理人代理的,同时需要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书面委托。扬州地区以外的车主还需要提供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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