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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公租房哪些情况下会被取消租贷资格?

来源: 最后更新:22-11-16 02:26:03

导读: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进行租赁的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不符合租贷条件、未按时参加年度复核、拖欠租金或生活水电费、出现违法不良行为等的,会被取消租贷资格。

  有以下行为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承租家庭租赁资格。

  1.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或被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

  2. 弄虚作假,采取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欺骗等方式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3. 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或其他方式取得住房的,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

  4. 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参加年度复核的;

  5.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或者无正当理由累计 6 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6. 拖欠水费、电费、燃气费、取暖费、环卫费、有线电视费、网络宽带等费用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7. 未经秦皇岛市保障房管理中心书面同意,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的(包括下房);

  8.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或配套设施,损毁、破坏公共租赁住房,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9. 死亡、失踪、失联、出国定居等未实际居住的;

  10. 因受刑事处罚被羁押致使承租房屋闲置累计6个月以上的;

  11. 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12. 在居住过程中影响相邻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突发精神类疾病继续居住影响相邻居民或影响小区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的;

  13. 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

  14. 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破坏公共设备、设施等不遵守公共租赁房屋小区居民公约或者物业管理规约,情节严重的;

  15. 不遵守承租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报电话:0335-3650976

标签: 住房  房屋  个月  居民  秦皇岛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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