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6 02:55:14
永康公租房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自身意愿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窗口领取或从永康市人民政府网(点此进入)下载填写《永康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初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窗口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核对身份证原件。申请表填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全部信息。初审结束后当日将申请材料送各住房保障审核部门。
(三)联审。各住房保障审核部门进行并联审核,就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外来人口、就业、社保、公积金、纳税、工商注册资本、住房、收入、婚姻等条件开展核对并出具核对结果,并将核对结果移交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相关部门应按照分工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核查结果。
1.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和《浙江省居住证》信息,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就业、社保信息,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3.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永康分中心负责核查家庭的公积金信息,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4.税务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纳税信息,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5.市场监管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工商注册资本信息,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6.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包含房屋、土地、交易备案和批基信息),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
7.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收入、婚姻信息,2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核查结果(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社保、公积金、个人纳税情况和个人提供的收入金额等数据按就高原则进行推算,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而未就业的城镇居民,按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
(四)复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后当日内完成复审并在永康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列为准租对象,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实施保障。
(五)复核。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收入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局通过现场调查、财产核定等方式复核。
(六)保障。申请实物配租保障的,在公租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租赁住房补贴方式实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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