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4 09:53:52
珠海市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珠海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集聚,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关于实施“珠海英才计划”加快集聚新时代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措施(试行)》(珠字〔2018〕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部属、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依法在我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和市直属公办高校(不含在珠其它高校)等用人单位,及其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含留学回国、国外及境外博士和博士后)。
用人单位分为设站单位和非设站单位。设站单位是指经我市推荐申报(备案)、获批设立了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
第三条 目标任务。围绕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载体建设,强化服务保障,实现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得进、用得好、留得住、流得动、服务好”的目标。从2018年起,用5年左右时间,创建博士工作站50家,新增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50家,新引进博士1000名、博士后150名。
第四条 基本原则。坚持人才优先、以用为本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人才培养与科研创新相结合、扩大规模与质量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牵头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支持政策,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博士和博士后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主要职责:
(一)拟订有关政策、工作规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创建博士工作站,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和创新实践基地;
(三)负责博士和博士后日常管理、考核评估、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四)负责博士和博士后补贴经费审核、拨付和管理;
(五)其他相关工作事项。
第七条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区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和培育工作,配合市人社部门对博士和博士后人才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负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的具体引进、培养、使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为人才成长、发挥作用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团队支持。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九条 博士工作载体资助。我市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性高新企业等新建博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50万元。
支持科研机构、三甲医院博士工作站与我市中小型科技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在站博士由设站单位统一纳入事业编制保障管理,5年内保留事业编制人员身份,其工资待遇、保险缴纳由设站单位予以保障。
第十条 博士后工作载体资助。我市科研机构、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新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建站补贴100万元、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每招收1名博士后,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工作津贴。
分站、创新实践基地改设工作站(分站),补齐差额部分;与多个流动站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只享受一次补贴。
第十一条 新引进博士补贴。对新引进我市创新创业的全日制博士,年龄40周岁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给予25万元生活补贴,分两年等额发放:
(一)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人事关系须转入我市或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且已办理入职手续或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为企业等其他类型的,须全职在珠海工作,依法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且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
(三)自主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在我市依法注册、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人为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
第十二条 出站博士后留(来)珠海补贴。出站后留(来)我市创新创业的博士后,年龄45周岁以下,且符合第十一条所列条件之一者,给予50万元住房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
第十三条 在站博士后资助。我市在站博士后,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生活补贴,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并按我市专家体检标准,享受每年一次免费体检。
第十四条 国(境)外优秀博士来我市做博士后资助。全球排名前200高校的国(境)外博士毕业生来我市做博士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在站期间每人每年30万元生活补贴、出站后留我市工作的每人40万元住房补贴),还可同时享受我市在站博士后和出站留珠海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博士和博士后获国家基金配套资助。我市博士和博士后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给予个人1:1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博士和博士后认定市高层次人才。我市引进培养的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符合《珠海市人才分类目录》相应条款,具备相应申报资格条件,可申请认定为珠海市高层次三类人才,并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博士和博士后事业编制保障。建立博士和博士后事业编制统筹使用机制,市区分别建立博士和博士后专项编制库,预留一定数量事业编制,专项用于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引进、培养、流动,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编制可调剂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实行实名制管理。对于未实行编制管理事业单位,可由组织人社部门核定一定数量的岗位,专门用于引进博士和博士后,实行员额制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支持。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支付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扣减财政支持部分后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博士和博士后经费视同考核利润。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博士和博士后工资激励。博士和博士后占科研人员比例30%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总量时予以倾斜;关键岗位、贡献突出的博士和博士后,绩效工资分配予以单列核发。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或聘用海内外优秀博士和博士后,可根据市场标准采用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其薪酬在单位工资总额内单列,建立自主决定其绩效工资的分配机制。
第二十条 博士和博士后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博士毕业生和在站博士后可直接申报副高以上职称;出站博士后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经用人单位考核成绩优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副高或正高职称,具体按我省职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扶持
(一)市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大力支持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项目,为其创新创业提供精准金融支持。
(二)建立广东省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珠海)孵化基地,建设符合博士和博士后人才特点的功能板块,为入驻基地的博士和博士后孵化项目给予支持与服务保障。
(三)依托广东省博士和博士后创新创业(珠海)孵化基地建立博士和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推进区域内国家、省和市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协调发展。
(四)定期梳理汇总我市博士和博士后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情况,对转化成效突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每年遴选5-10个项目,向上级推荐申请事后奖补;同时鼓励申报我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博士和博士后公共服务保障。
(一)设立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服务专区,建立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智慧信息系统,及时发布政策信息,办理相关业务,为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务。
(二)给予博士和博士后在落户、工商登记、税收、停居留和出入境、子女入学、购房、医疗、公共文化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其配偶在珠海就业提供协调支持。
(三)延长博士毕业生报到证办理时限,博士毕业后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5年内灵活安排报到时间。
(四)协调我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公共实验室,高校图书馆以及其它创新平台,在对社会开放共享的基础上优先对博士和博士后开放使用,优惠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 博士和博士后交流实践
(一)建立博士和博士后联谊会,定期组织学术沙龙、经验交流及业余文体活动;组织博士和博士后参加市国情研修班;每年开展1-2次“博士和博士后服务基层民生行动”。
(二)创办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交流与科技项目活动。组织参与和承办“中国博士后科技服务团”、“博士后学术论坛”、“中外博士后制度研讨会”等系列活动,促进博士和博士后人才交流实践。
(三)选派优秀博士、博士后参加中组部“博士服务团”和“科技专家服务团”或开展挂职服务。
(四)支持专业性较强的机关、参公事业单位从紧缺急需专业的优秀博士、博士后人员中选拔考录公务员。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我市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创新实践基地考核评比、检查评估。
获国家综合评估优秀的,给予单位10万元奖励;创新实践基地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设立工作站,连续3年未招收博士后的,报上级撤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博士和博士后人才考核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定期考核,落实政策待遇。
考核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市人社部门牵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协助、用人单位配合进行。同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用人单位、博士和博士后人才进行综合评估,重点考察创新能力、业绩贡献、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博士和博士后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调离我市或不再与我市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的;
(二)在站博士后已退站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四)其它需要终止其享受相关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所需资金在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政策措施与我市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珠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珠组字〔2011〕43号)同时废止。
2018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新引进博士或博士后、博士后出站、新设博士或博士后工作载体等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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