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3 02:51:46
关于规范月饼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各月饼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月饼是积淀中国传统文化内涵的一种中秋节美食。为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制止“天价”月饼等现象,坚持月饼大众食品属性,体现中秋节传统文化,促进月饼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遏制“天价”月饼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公告》,现对全市月饼生产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从事月饼生产、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实行重点监管。经营者应当将销售单价超过500元盒装月饼的交易信息,妥善保存2年,以备有关部门依法查核。
三、经营者生产、销售盒装月饼,应严格遵守关于食品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不得使用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可作其他用途的包装。
四、经营者销售盒装月饼,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其他商品,不得以礼盒等形式将月饼同其它产品混合销售。
五、经营者发行月饼券、月饼卡等提货卡券的,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六、酒店、餐厅等经营者加工制作、销售盒装月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与住宿费、餐费等一并结算的,应当将盒装月饼单价及数量单独列示。
七、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从事盒装月饼销售活动,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并不得通过拆分订单、虚增商品数量等方式,进行混合销售、虚标商品售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完善交易规则,加强对平台内盒装月饼销售活动监督,对单价超过500元的盒装月饼和提供定制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重点监督;为平台内经营者记录相关交易信息提供必要技术条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等强制性标准,对违反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平台内经营者,禁止在电子商务平台内从事月饼销售活动。
八、行业组织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月饼馅料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鼓励简约、绿色包装,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尚。
各有关部门将协同配合,加强监管执法,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对不符合食品安全、限制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有关要求,以及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经提醒告诫仍未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相关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欢迎社会各界对济宁市月饼相关经营者进行监督,投诉举报电话:12345。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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