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2 12:20:21
共青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及优惠政策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须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须年满 18 周岁,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与主申请人或其配偶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人员(配偶、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未婚、离异、丧偶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员可个人申请。
2.申请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5 平方米以下,且无资助住房(有资助住房是指直系亲属在我市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上)。
3.申请人可为:①市中心城区内的城镇常住户籍(户籍满 2年);②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时间满 1 年);③外来创业人员(个体工商登记满 1 年)。
4.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已享受了危房改造政策的家庭;
(2)已享受了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
(3)已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资房的家庭。
(4)因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解除合同未满五年的。
二、廉租住房准入条件
1.申请人须为我市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满 2 年以上的法定成年人。已婚必须与配偶共同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自主选择一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主申请人,其他共同申请人须为直系亲属。
2.享受市民政局认定的市中心城区城镇低保对象、城镇特困人员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3.申请家庭在我市中心城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2 平方米以下且无资助住房(有资助住房是指直系亲属在我市中心城区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在 40 平方米以上)。计算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时,需计算申请人同户籍其他未列入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
4.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报我市廉租住房:
(1)已享受了危房改造政策的家庭;
(2)已享受了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或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
(3)已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资房的家庭;
(4)处置私房或公房不满 2 年;
(5)离异人员在离婚前不符合公、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且离婚未满 2 年;
(6)拥有营业性非住宅、消费性车辆或在市监部门注册企业。
三、申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包括户籍在乡镇的所有城镇特困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困家庭、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等对象实行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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