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11-12 09:50:40
衡阳市城区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一)城区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家庭人均年收入和住房情况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4.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5万元;
5.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
2.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
3.申请人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人已在市城区内就业,且就业时间未满5年;
5.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6.家庭财产(不含住房)不超过25万元;
7.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之间;
2.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2年以上,或者在市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房产,且2年内无房产转移记录;
5.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补贴等政策。
二、申请程序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由市住保中心统一规范制作的《衡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或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进行公示,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审核。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状况、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审核其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门户网站和申请人居住地社区(乡、镇)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认其保障资格,登记为住房保障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布、向市住保中心报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在园区(开发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园区(开发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用人单位代表其向园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园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对象列入轮候保障对象范围,并将轮候对象名单报市住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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